申请人:晏红。法定代理人:晏森,男,无业。被执行人:陕西省友谊医院。法定代表人:胡江波,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陈静,女。委托代理人:张秀英,女。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第(2010)碑民二初字第008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红
书记员:张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人:晏红。法定代理人:晏森,男,无业。被执行人:陕西省友谊医院。法定代表人:胡江波,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陈静,女。委托代理人:张秀英,女。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第(2010)碑民二初字第008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红
书记员:张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