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丕振。原告徐美。原告李新红。原告张迪(又名张娣)。原告张国强。被告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小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小韩村。法定代表人邹训宗,村主任。被告韩集荣。五原告委托代理人苗阳光,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五原告委托代理人程大磊,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丕振、徐美、李新红、张迪、张国强与被告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小韩村村民委员会、韩集荣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丕振、徐美、李新红、张迪、张国强撤回对被告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小韩村村民委员会起诉。案件受理费15871元减半收取7935.5元,由五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国先
书记员:孙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