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玉欣,男。被告崂山区金绿苑酒店。法定代表人孙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欣诉被告崂山区金绿苑酒店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玉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玉欣负担。
审判员:刘佳
书记员:曲晓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民事 · 一审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张玉欣,男。被告崂山区金绿苑酒店。法定代表人孙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欣诉被告崂山区金绿苑酒店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玉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玉欣负担。
审判员:刘佳
书记员:曲晓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