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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泸州创普运业有限公司与魏发全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泸泸民初字第2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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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动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泸州创普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兆雅镇燕岩村一社。组织机构代码56071392-2。法定代表人薛辉,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春,1981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叙永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魏发全,男,1981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委托代理人缪昌明,叙永县两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斌,四川康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创普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发全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创普运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创普运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审判长:张正君审判员:邱宗祥人民陪审员:殷逢群

书记员:舒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