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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沈钱忠与浙江曼姿袜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金义民初字第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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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动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沈钱忠。委托代理人:周忠伟。被告:浙江曼姿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萃炉。委托代理人:李忠、陈利娜。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钱忠与被告浙江曼姿袜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钱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吕兴文

书记员:周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