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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雷中华、郑州亚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州亚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鼎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8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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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动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雷中华。被告郑州亚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河南鼎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中华诉被告郑州亚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鼎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中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6元,减半收718元,退回718元。

审判员:李卫敏

书记员:刘政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