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中华。被告郑州亚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河南鼎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中华诉被告郑州亚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鼎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中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6元,减半收718元,退回718元。
审判员:李卫敏
书记员:刘政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