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经亮。委托代理人卞素芹。被告姜红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经亮与被告姜红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亮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经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吕士杰
书记员:陈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