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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深圳市正君达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黎世兰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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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动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深圳市正君达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怡景大厦618。法定代表人黄仕英。委托代理人符中建,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该公司员工。被告黎世兰,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合川市。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正君达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已由原告交纳),按四分之一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郑玉琴

书记员:蔡穗(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