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正君达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怡景大厦618。法定代表人黄仕英。委托代理人符中建,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该公司员工。被告黎世兰,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合川市。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正君达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已由原告交纳),按四分之一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郑玉琴
书记员:蔡穗(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