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遥,住址湖南省邵东县。被告深圳市喜游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以南安徽大厦204。法定代表人黄家兴。委托代理人邢娟,住址湖北省咸丰县。委托代理人周燕红,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遥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喜游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胡建军
书记员:柯冬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