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鴺瑶与深圳市喜游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5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动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贺遥,住址湖南省邵东县。被告深圳市喜游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以南安徽大厦204。法定代表人黄家兴。委托代理人邢娟,住址湖北省咸丰县。委托代理人周燕红,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遥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喜游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胡建军

书记员:柯冬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