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兰学,男,生于1959年3月18日,汉族,初中文化。申请执行人李春利,女,生于1968年3月12日,汉族,初中文化。被执行人韩城市芝川油脂加工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养存,系该厂厂长。
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5日作出(2012)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226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兰学、李春利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韩城市芝川油脂加工厂支付其经济补偿金6361元,并承担执行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城市芝川油脂加工厂已将(2012)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22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22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徐涛
书记员:吉文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