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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天民与铜川市绿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2013)铜王执字第00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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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天民,男,汉族,1964年6月7日生。被执行人铜川市绿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冶坚,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张天民与被执行人铜川市绿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3年4月15日作出的铜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铜劳人仲裁字(2013)第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铜川市绿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天民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支付保险费8688.61元,工资11200元,经济补偿金40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60元。本案在执行中,于2013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张天民支付保险费8688.61元,工资11200元,经济补偿金40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6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回申请执行书。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张天民撤回执行申请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可向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惠平审判员:常媛媛审判员:郭川

书记员:王晓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