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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庆发与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2013)铜王执字第00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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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庆发,男,1958年6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史益民,公司经理。

申请人王庆发与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铜中民一终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6400元,并足额缴纳2009年5月至2012年5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执行费74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将56400元汇入申请人的指定账户并未申请人办理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补交手续,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铜中民一终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川审判员:惠平审判员:常媛媛

书记员:付纪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