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文超,男,199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地角新营王屋村**。被执行人北海西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西北海市出口加工区内。法定代表人巴罗伦约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华才,广西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文超与被执行人北海西盟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收到了全部的执行款项,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仲案字第(2011)第296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春平审判员:庞文审判员:张培兴
书记员:陈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