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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海执字第529号执行裁定书

(2013)海执字第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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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冰,男,198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北海市海城区海角路******。被执行人北海西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西北海市出口加工区内。法定代表人巴罗伦.约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华才,广西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冰与被执行人北海西盟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收到了全部的执行款项,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仲案字第(2011)第42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春平审判员:易文尧审判员:张培兴

书记员:张文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