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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董莎莎与被执行人陕西鹏鑫拍卖有限公司社会保险及双倍工资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莲执裁字第009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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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董莎莎,女。被执行人陕西鹏鑫拍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鹏,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董莎莎与被执行人陕西鹏鑫拍卖有限公司社会保险及双倍工资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3月15日作出莲劳仲案字(2013)第013号仲裁裁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董莎莎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710元及补缴2012年4月至2012年7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共计支付6710元,申请执行人董莎莎于2013年10月18日出具收条并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莲劳仲案字(2013)第01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