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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邓远青与被执行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莲执裁字第006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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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邓远青,男。被执行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竺尧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邓远青与被执行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4日作出(2012)莲民一初字第01092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西民二终字第00629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申请执行人邓远青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11568.7元及补缴三金,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邓远青与被执行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达成协议,共计支付118276元本案即执行终结,现被执行人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邓远青于2013年9月17日出具收条并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民一初字第010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