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崔智金,女。被执行人陕西省对外贸易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晓明,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崔智金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对外贸易实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2013)西民二终字第004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智金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8405元。本院于2013年6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3年8月26日,被执行人陕西省对外贸易实业公司向本院缴纳案款8455元。2013年8月30日,本院扣除执行费50元后将案款8405元发还申请执行人崔智金,崔智金出具了收条,并确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二终字第004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