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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李宪峰与被执行人西安速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2013)莲执裁字第01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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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宪峰,男。被执行人西安速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路,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宪峰与被执行人西安速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的莲劳仲案字2013第11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宪峰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3836.9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执行回全部案款13836.9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收条并表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莲劳仲案字2013第113号仲裁裁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