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孔某某。被执行人长沙国宾旅游外事管理学校。法定代表人黄某。
申请执行人孔某某与被执行人长沙国宾旅游外事管理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案字(2013)第41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长沙国宾旅游外事管理学校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国宾旅游外事管理学校银行存款人民币8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余志顺
书记员:王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