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叶曾真,女,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被执行人绵阳市兴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争议。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叶曾真与被执行人绵阳市兴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韩乾兵
书记员:梅雨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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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叶曾真,女,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被执行人绵阳市兴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争议。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叶曾真与被执行人绵阳市兴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韩乾兵
书记员:梅雨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