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辉,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被执行人绵阳尚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本院受理江辉申请执行绵劳人仲案(2013)38号仲裁裁决书一案,查明绵阳尚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红英
书记员:李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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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江辉,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被执行人绵阳尚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本院受理江辉申请执行绵劳人仲案(2013)38号仲裁裁决书一案,查明绵阳尚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红英
书记员:李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