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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江辉与绵阳尚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涪执字第9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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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江辉,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被执行人绵阳尚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本院受理江辉申请执行绵劳人仲案(2013)38号仲裁裁决书一案,查明绵阳尚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红英

书记员:李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