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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毛贻民、毛太田、张国友与李合庄、李春杰、高连收、朱新昌劳动争议裁定书(1)

(2013)原执字第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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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毛贻民,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葛埠口乡娄月庄村。申请执行人毛太田,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葛埠口乡娄月庄村。申请执行人张国友,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阳阿乡张庄村。被执行人李合庄,男,成年,汉族,住韩董庄乡朱贵庄村。被执行人李春杰,男,成年,汉族,住韩董庄乡南窑村。被执行人高连收,男,成年,汉族,住漯河市舞阳县吴城镇张庄村。被执行人朱新昌,男,成年,汉族,住原阳县葛埠口乡刘秀王庄村。

申请人毛贻民、毛太田、张国友申请执行李合庄、李春杰、高连收、朱新昌劳动争议一案,原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12月22日作出原劳仲案字(2010)第017号裁决,因被执行人李合庄、李春杰、高连收、朱新昌不履行,申请执行人毛贻民、毛太田、张国友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立案执行。

经查阅仲裁委员会卷宗,原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向被执行人高连收送达原劳仲案字(2010)第017号仲裁裁决书。本院认为,原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原劳仲案字(2010)第017号仲裁裁决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原劳仲案字(2010)第017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肖成军审判员:苗夏玉审判员:李文正

书记员:李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