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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丹丹于郑州天启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二七法执字第008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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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丹丹,女,汉族,1987年11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白土店乡李围孜村后李围孜队。被执行人郑州天启商贸有限公司,位于郑州市**航海中路**院**楼。法定代表人:王小连,职务:总经理。

关于申请人张丹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天启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民二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和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20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郑州天启商贸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郑州天启商贸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州天启商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天启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934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孙维宁审判员毛建代理审判员李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张元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0)二七法执字第1032号申请执行人朱伟萍,女,汉族,1947年12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京广北路**楼附**。被执行人蔡亮,男,汉族,1978年7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区金星啤酒厂家属院。

申请人朱伟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蔡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1676号民事判决书,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蔡亮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蔡亮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蔡亮银行存款666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礴审判员:毛建审判员:刘建增

书记员:赵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