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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某与武汉市武昌区某某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行队劳动争议纠纷执行结束通知书716

(2013)鄂武昌执字第00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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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湖北省武昌区人民法院文书

李某:

武汉市武昌区某某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行队:昌劳人仲裁字(2013)第84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某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你们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内容已实际履行完毕,故本案业已执行结束,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