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
武汉某某泌尿外科医院:本院(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32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徐某某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你们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内容已实际履行完毕,故本案业已执行结束,特此通知。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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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
武汉某某泌尿外科医院:本院(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32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徐某某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你们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内容已实际履行完毕,故本案业已执行结束,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