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百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明邦保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陈珏。
上诉人丁百民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明邦保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2)杭西民初字第2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百民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丁百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丁百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丁百民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为民审判员:徐丹代理审判员:盛峰
书记员:陈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