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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秦新平与河南中宏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山执字第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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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秦新平被执行人河南中宏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秦新平诉河南中宏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河南中宏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山仲案字(2013)第1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菊梅执行员沈跃峰执行员赵涛

书记员:卢同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