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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熊琴与上海威敌生化(南昌)科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湖执字第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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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熊琴,女,1986年3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上海威敌生化(南昌)科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中兴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洪劳人仲案字(2012)第613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上海威敌生化(南昌)科贸有限公司存款及收入人民币2429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祖龙审判员:黄刚审判员:方敏

书记员:何清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