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西新盛港国际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西欧亚达家居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一案,被执行人江西欧亚达家居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南昌市青山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湖劳仲案字(2012)第12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江西欧亚达家居发展有限公司存款及收入人民币450000元及利息和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聂国华
书记员:何清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