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秦栓根被执行人河南中宏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秦栓根诉河南中宏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河南中宏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山仲案字(2013)第1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菊梅执行员沈跃峰执行员赵涛
书记员:卢同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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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秦栓根被执行人河南中宏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秦栓根诉河南中宏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河南中宏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山仲案字(2013)第1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菊梅执行员沈跃峰执行员赵涛
书记员:卢同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