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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3

付文学与卢龙县宽亿铁选厂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3)秦民终字第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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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劳动争议文书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文学,男,1952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卢龙县。委托代理人:付余(系上诉人之子),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卢龙县宽亿铁选厂。住所地:秦皇岛市卢龙县。法定代表人:杨财,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范鹤,迁安市大崔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邢岩坤,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付文学、上诉人卢龙县宽亿铁选厂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2012)卢民初字第1377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2012)卢民初字第13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汪向荣审判员:郭玉田审判员:韩颖

书记员:高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