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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3

秦皇岛德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姜贵明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3)秦民终字第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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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劳动争议文书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皇岛德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法定代表人:任秀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焱,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卢银玲,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贵明,男,195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金杰,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秦皇岛德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秦皇岛德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经审查上诉人秦皇岛德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秦皇岛德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合计15元,由上诉人秦皇岛德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韩颖审判员:郭玉田审判员:汪向荣

书记员:高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