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皇岛德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法定代表人:任秀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焱,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卢银玲,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贵明,男,195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金杰,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秦皇岛德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秦皇岛德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经审查上诉人秦皇岛德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秦皇岛德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合计15元,由上诉人秦皇岛德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韩颖审判员:郭玉田审判员:汪向荣
书记员:高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