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XX,男,汉族,住福建省XXX。被执行人广西梧州XXX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XXX。法定代表人许XX,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黄XX依据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劳仲案(2013)0161号裁决书,于2013年5月27日申请执行广西梧州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3896.55元,同日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梧州XX公司于2013年6月27日自觉存入人民币13896.55元执行款到本院,本院于2013年7月8日将该款项退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现已自觉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劳仲案(2013)0161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邝馨华审判员:李祖遥审判员:钟健华
书记员:石盈盈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