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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申请执行广西梧州╳╳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万法执字第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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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XX,男,汉族,住福建省XXX。被执行人广西梧州XXX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XXX。法定代表人许XX,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黄XX依据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劳仲案(2013)0161号裁决书,于2013年5月27日申请执行广西梧州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3896.55元,同日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梧州XX公司于2013年6月27日自觉存入人民币13896.55元执行款到本院,本院于2013年7月8日将该款项退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现已自觉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劳仲案(2013)0161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邝馨华审判员:李祖遥审判员:钟健华

书记员:石盈盈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