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XX,女,汉族,1966年X月X日出生,住梧州市XXX。被执行人广西XX公司,住所地梧州市XXX。法定代表人蔡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XX,该公司人事部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XX依据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梧劳人仲案字(2013)第6号仲裁裁决书,于2013年6月4日申请执行广西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432.25元,同日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广西XX公司于2013年6月27日一次性还清欠款人民币3432.25,被执行人现已自觉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梧劳人仲案字(2013)第6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邝馨华审判员:李祖遥审判员:钟健华
书记员:石盈盈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