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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申请执行广西╳╳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万法执字第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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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XX,女,汉族,1966年X月X日出生,住梧州市XXX。被执行人广西XX公司,住所地梧州市XXX。法定代表人蔡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XX,该公司人事部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XX依据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梧劳人仲案字(2013)第6号仲裁裁决书,于2013年6月4日申请执行广西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432.25元,同日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广西XX公司于2013年6月27日一次性还清欠款人民币3432.25,被执行人现已自觉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梧劳人仲案字(2013)第6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邝馨华审判员:李祖遥审判员:钟健华

书记员:石盈盈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