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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穗天法执字第431号裁定书

(2013)穗天法执字第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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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施雪英,女,身份证号码:略,住址:略被执行人广州市耀崐鞋业有限公司,住所:略法定代表人略委托代理人陈妙委托代理人田发园,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立香

关于施雪英申请执行广州市耀崐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穗天劳仲案终字第1096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广州市耀崐鞋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广州市耀崐鞋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468.9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吴军执行员赖子栋执行员李江

书记员:赵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