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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天法执字第14号裁定书

(2013)穗天法执字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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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恒,女,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略。被执行人广州合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略。法定代表人略。

申请执行人杨恒与被执行人广州合和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穗天劳仲案终字第169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广州合和贸易有限公司应于仲裁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杨恒工资8827.59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2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之后,被执行人广州合和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穗中法立审劳仲审字第815号收取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回执,表示其已在法定期限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涉案劳动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被执行人(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终结案件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穗天法执字第14号案件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吴海坚执行员罗伟能执行员刘翔

书记员:陈敏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