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章海英与池州太平鸟时尚创意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2013)贵执字第0002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章海英,女,1967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池州太平鸟时尚创意发展有限公司(原池州太平鸟服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江波,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章海英与被执行人池州太平鸟服饰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2)贵民一初字第00181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池州太平鸟时尚创意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129.46元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单位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俐琴

书记员:宋会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