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超,男,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奎涛,该公司董事长。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3)蜀民一初字第002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明琦审判员:肖兵代理审判员:贾欣
书记员:张雪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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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超,男,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奎涛,该公司董事长。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3)蜀民一初字第002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明琦审判员:肖兵代理审判员:贾欣
书记员:张雪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