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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超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2013)蜀执字第00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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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超,男,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奎涛,该公司董事长。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3)蜀民一初字第002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明琦审判员:肖兵代理审判员:贾欣

书记员:张雪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