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屈定雄被执行人宜昌福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发展大道**,组织机构代码59148592-6。法定代表人杜成前,总经理。
屈定雄与宜昌福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3)宜宾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屈定雄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978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3)宜宾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启康
书记员:杨兴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