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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侯义彪与宜昌福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宜宾执字第7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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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侯义彪被执行人宜昌福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发展大道**,组织机构代码59148592-6。法定代表人杜成前,总经理。

侯义彪与宜昌福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3)宜宾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侯义彪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978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3)宜宾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启康

书记员:杨兴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