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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付文星与宜宾县宇源装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宜宾执字第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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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付文星。被执行人宜宾县宇源装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林,执行董事。

付文星与宜宾县宇源装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权利人付文星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宜县劳人仲案字(2012)第28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剩余债权,申请执行标的3000元,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宜宾县宇源装卸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宜县劳人仲案字(2012)第28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宜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宜县劳人仲案字(2012)第28号仲裁调解书”和解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邓固红

书记员:许德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