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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8

救助申请人刘晏辉申请国家司法救助裁定书

(2018)川1521司救执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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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8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文书

救助申请人:刘晏辉,女,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救助申请人刘晏辉因其申请执行宜宾盛格恒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以家庭生活困难及失业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刘晏辉申请执行宜宾盛格恒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仅执行到部分标的款,救助申请人刘晏辉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刘晏辉国家司法救助金295元。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