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广良,男,汉族,1965年6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依法提级执行张广良与安徽煌盛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广良经济困难,请求给予司法救助。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张广良与被执行人安徽煌盛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6日作出(2017)皖0602民初138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安徽煌盛管业有限公司向张广良支付拖欠的工资3225元、经济补偿金8926.5元,合计12151.5元,但被执行人安徽煌盛管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广良于2018年4月23日向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本案涉及民生问题,且为系列案件,社会矛盾尖锐,如不及时处理,可能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为快速稳妥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提级执行。经依法查控,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徽煌盛管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2017)皖0602民初1382号民事判决书、(2018)皖06执169号执行裁定等为证。
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本案涉及民生,影响较广,且执行不能,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执行不能”案件司法救助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安徽省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第(九)项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申请执行人张广良司法救助金5903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执行不能”案件司法救助工作的通知》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