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申请人:叶玲,女,1968年8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司法救助申请人叶玲向我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理由为:申请人向重庆市菲琳豪针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在法院强制执行中因重庆市菲琳豪针织有限公司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人生活较困难,申请司法救助。本院依法对司法救助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查明,因重庆市菲琳豪针织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司法救助申请人提起民事诉讼,达成调解协议,于2017年9月1日前给付劳动报酬10651元,到期未履行,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重庆市菲琳豪针织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没有可供执行财产,造成司法救助申请人生活较困难,司法救助申请人也未获得其他救助。救助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救助申请。
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司法救助申请人追索劳动报酬,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生活较困难,应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予以救助。综上所述,依照《重庆市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司法救助申请人叶玲司法救助金5320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
引用法律
《重庆市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