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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周建刚申请与合江县诚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仲裁裁定书

(2013)合江仲执审他字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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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周建刚,男,汉族,四川省都江堰市人。被申请人合江县诚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兴国。

申请人周建刚与被申请人合江县诚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劳人仲委裁字(2013)第1292号仲裁裁决书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2013年10月9日经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劳人仲委裁字(2013)第129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二、被申请人在仲裁裁决书生后3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733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8673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裁决书于2013年10月10日送达申请人周建刚与被申请人合江县诚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双方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该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申请人合江县诚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审查认为,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劳人仲委裁字(2013)第129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未按裁决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劳人仲委裁字(2013)第1292号仲裁裁决书。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富镛审判员:张月华人民陪审员:许祝平

书记员:杨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