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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蔺秀丽与宝鸡市众鑫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陈仓分公司工资待遇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陈执民字第00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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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蔺秀丽,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潘溪镇党家堡村。被执行人宝鸡市众鑫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陈仓分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东门十字。负责人罗永辉,任东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蔺秀丽与宝鸡市众鑫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陈仓分公司工资待遇纠纷一案中,查明:宝鸡市陈仓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宝陈劳仲案字(2013)1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宝鸡市众鑫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陈仓分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蔺秀丽工资等5178元。在执行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已交清了案件执行款,履行了义务。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鸡市陈仓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宝陈劳仲案字(2013)12号裁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武军审判员:肖仓孝审判员:何振云

书记员:田迎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