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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国兰与宝鸡市聚点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陈执民字第00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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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国兰,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宝鸡市聚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东门。法定代表人:吴亚锋,任董事长。

张国兰诉宝鸡市聚点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宝陈劳仲字(2013)1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国兰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宝鸡市聚点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其工资待遇等3497.1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宝鸡市聚点商贸有限公司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国兰工资待遇等3497.10元,承担了案件执行费50元,案件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鸡市陈仓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宝陈劳仲字(2013)13号裁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武军审判员:陈安民审判员:邰掌掌

书记员:田迎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