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绍洪,男。被执行人北京德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德泰,董事长
赵绍洪诉北京德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做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25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绍洪以北京德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德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德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德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德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德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昊
书记员:程中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