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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池某某与罗某某、陕西煤业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彬执字第004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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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池某某,男。被执行人罗某某,男。被执行人陕西煤业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某某公司)。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闫永宁,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作出的(2013)彬民初字第0041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徐春宁审判员:杨芳霞审判员:徐胜利

书记员:刘启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