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池广兴,男。被执行人罗西团,男。被执行人陕西煤业化工建设有限公司路桥分公司(以下简称陕西路桥公司),住所西安市未央路中登大厦20层。代表人陈建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闫永宁,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作出的(2013)彬民初字第0041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徐春宁审判员:杨芳霞审判员:徐胜利
书记员:刘启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